1、过继的孩子有
继承权。养父或者养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民法典》
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没有形成正式
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