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
结婚证但是有孩子能
起诉离婚,只要夫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
当事人可直接到被告所在地的
法院起诉离婚。如不是上述情况,由于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双方直接自行
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