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
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5、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索贿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