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押证明由关押机关也就是监狱来负责出具。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地方,也就是说法院的
判决书下达且该
判决书生效前,犯人均是关在看守所的。
2.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侦查阶段的
羁押期限分
逮捕前的
刑事拘留期间与逮捕后的侦查
羁押期间。
侦查机关应当在
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迟应在30天内(普通情况下为7天内),提请检察院
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应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