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
处罚款或者
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这里请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且加处罚款的“必须”履行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标准的程序。对经催告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其次,应严格依据下列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
执行标的的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