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国对“一般的
劳动纠纷诉
终审”的规定就是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当现由劳动
仲裁委员会仲裁,对
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1、对于追索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
起诉,
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
二审终审制,对
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2、小额
诉讼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案件)
一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
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