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3)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选择
征收补偿的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
房屋产权调换。
(5)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 在
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 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
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 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 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
监督权;
④ 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⑤ 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
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 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 认为
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
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 对拆迁人拒不履行
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 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 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 及时提供被
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
租赁合同、
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
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④ 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