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一年期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材料不完整的,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单位限期补正。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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