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侦查阶段期限最长是两个月,
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况七日)(流窜、
结伙作案三十日)以内,提请
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被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