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1、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
产权证明;
4、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