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对
拒不执行有关
扶养费、
抚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