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
当事人提出的陈述、
申辩意见或者
听证意见合理的,需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量罚决定进行调整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调整。
2、需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定性依据、
处罚种类及量罚幅度进行调整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
证据;
3、违法、
违规行为定性和量罚的理由、依据;
4、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
5、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