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
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发生
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的属民法典明文禁止的行为,是
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3、法律依据: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一)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三)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
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