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
侵权商业秘密。
(2)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
(4)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5)
善意取得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
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以
盗窃、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