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证明还有其他方式。
(一)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
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
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因此,在
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以以
没有劳动合同未有否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然可以根据各种凭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在这里,法律适度向劳动者倾斜了,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