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9%,个人缴费比例8%;
2、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
3、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
4、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2%——1.9%,个人不缴费;
对比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
1)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
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
类别由现行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重新确定了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对照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别确定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
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
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
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三是明确了费率浮动档次。共分为38档,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5、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不缴费;
6、
住房公积金: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应在缴存5月份
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方法为,单位缴存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