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受
胁迫结婚的婚姻
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
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
撤销婚姻。
2、受理。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
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证、
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审查。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报批。
5、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