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
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
身份证明、
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
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
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
民事法律行为,就象
结婚、
离婚、
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
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
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的
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
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
婚姻状况证明(如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
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
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
亲属关系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