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规定,离
退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暂时停发其
养老保险金:
(1)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提供本人
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
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
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
判刑收监执行或在劳动教养期间的。
(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
退休手续的。
(5)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对第(1)(2)(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
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对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对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回已经
冒领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