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
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