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肇事案中的
犯罪嫌疑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实施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就应当认定为“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
自首。
2、“明知他人
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
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
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
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因受伤、醉酒、被群众包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或者滞留现场是寻找作案机会、继续作案而非等待抓捕,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