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证和
行驶证丢了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办,其中驾驶证可以向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行驶证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
驾驶证遗失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
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