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
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共同
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将
出租房屋出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
买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