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
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
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并且农村分配土地是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
经营权的
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