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
身份证、户口本及其
复印件;
2、要求
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
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
收养人的
保证等);
3、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
结婚证,未婚者提交
未婚证明,
离婚者提交
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
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6、
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