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
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7、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裁决。
8、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