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收到
起诉状或者口头
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
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
3.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