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
伪造、
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
违法行为。 但
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
逃税罪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