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诉案件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被告人。如果查明事实,还有其他被告人,可以追加。
2、《
刑事诉讼法》
第169条凡需要
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
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先行
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
逮捕、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
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