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救济。
1、登记
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
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
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在这种
救济途径下,
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
受害人在
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
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3、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
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
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
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二、
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1、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
婚姻无效或撤消“
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2、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