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退回公安局,一般是需要公安局
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
证据不足,公安局就要释放在押嫌疑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5、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