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而支付
赔偿金的方式有两种:
(一)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二)
赔偿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对于
竞业禁止的
补偿金数额,目前尚无明确和权威的规定,但有一些地方已作出规定的,应参照当地规定进行操作(如
深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人的2、3倍)
上海则规定20-50%。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显失公正,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补偿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