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
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
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
4、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5、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