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债权,是指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因债的
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即
抵押权所
担保的债权,它既是
抵押担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如金钱债权,劳务债权,给付债权等。
(2)利息为由主债权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无不可,只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办理
抵押登记时最好登记清楚。利息系主债权的自然延伸,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3)
违约金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所生,是主债权遭受损害时的转化形态,自然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4)
损害赔偿金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在法律未规定违约金和
当事人未
约定违约金,或者虽规定或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损害
赔偿金为主债权的转化形态,当然应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实行时的
申请费用和变卖(包括拍卖)
抵押物的费用。抵押权实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就应由债务人负担。在
抵押关系上表现为这笔费用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