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公司股东会做出解散分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
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
债务;
(6)处理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4、清算组在清理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备总公司。分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果钱不够则由总公司来支付。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如实向总公司汇报。
6、分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总公司进行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分公司登记,分公告
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