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作为过错方在
离婚时女方能要求
赔偿。只要女方有
证据证明男方对自己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了
家庭成员的;或者男方有
重婚行为、与他人
同居的行为;那么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均可以在提起
离婚诉讼时一并诉请要求男方给予自己
离婚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
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