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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公告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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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土地获得批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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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是谁?
土地征收时,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但是必须是县及县以上,县级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是无权进行征地公告的,在人民政府公告之后,属于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户应当积极主动的到当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征地登记,并且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对被征地人进行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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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户口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有权利吗?,想了解户口迁出后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户口迁出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需要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况来看,具体如下:
家庭承包
林地承包:如果是林地的家庭承包,即使户口迁出,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为林地的承包周期长,投入大,从保护承包人权益和鼓励林业发展等角度考虑,允许继承人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或草地承包:对于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的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只是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户内还有其他成员的,不发生继承问题,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全家户口迁出,且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此时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如果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被继承。
其他方式的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的继承人不受户口是否迁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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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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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经过合理的规划与审核,确定农村的集体土地要被征收之后。由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组织征收,但是会给被征收的土地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评估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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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税主体是谁?
虽然大家都能够听说,对于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征税的主体我们可能比较模糊,那么土地使用税征税主体是谁?根据相关的规定,纳税的主体就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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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户主去世没有房产证怎么无子女
[律师回复] 安置房户主去世且无子女、没有房产证时,房产处理方式如下:
确定继承关系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户主生前立有遗嘱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指定了房产的归属,那么按照遗嘱或协议执行。比如,户主在遗嘱中写明将安置房赠予照顾他多年的邻居,或者与某一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组织负责其生养死葬,房产归该组织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应尊重户主的意愿。
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若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不存在,那么该房产将归国家所有;如果逝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房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收集证明材料
身份及关系证明:收集能证明继承人身份以及与户主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房产相关材料:收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证明、入住通知、物业费及水电费等缴费凭证、购房合同等,用以证明安置房的来源及归属。
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主死亡证明。
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前往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可能还会对继承人进行询问,以确认继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会出具继承公证书。
法院诉讼:若继承人之间对房产继承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决,确定房产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后续房产证办理及过户
房产证办理:在确定继承人后,待安置房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时,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如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拆迁安置协议等,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房产过户:房产证办理完成后,继承人再按照正常的房产过户程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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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谁
征地补偿安置法定主体是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者村民代表小组。这些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若是依旧不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谁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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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土地征用主体是谁
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内容规定,我们知道目前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才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机关才是征收土地的主体。而现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就是市、县人民政府。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征收土地,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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