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
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
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
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
三为
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
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
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
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