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联营作为一种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一般认为,有“保底条款”的
联营合同,仅保底条款无效,而非整个联营协议无效。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对于合同型的联营方式,由于联营各方并未实际成立新的联营体,各联营方是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
当联营投资行为被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则相应的法律后果便是整个联营协议无效,而并非仅是保底条款无效。当联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负有返还借款义务的主体应是联营协议的
当事人,而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或企业的实际经营人。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
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