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有。
一、证明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
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
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
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
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
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
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
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
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
赔偿金、过渡期
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
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