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约定全面
履行合同义务是
合同履行的一项
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
合同签订后的
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涉讼房屋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三种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
在
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
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和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1)双方能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A、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
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B、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关于损失的时间点,实践中,法院会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但守约方的最终损失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