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
违约行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
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
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
诉讼的方式追偿。
2、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
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