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
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劳动监察是人力
社保局下属行政执法,劳动
仲裁是准
司法部门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
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
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
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
未签劳动合同、超时
加班加点、
工资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
童工、侵害
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
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
除名或开除争议、
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
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