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嫌疑人
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如果
羁押37天后没有放出来,是否
逮捕,有不同情形:
(1)、如果先行
拘留37天后,符合
逮捕条件的,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就是被逮捕;
(2)、先行拘留羁押37天后,如果需要继续侦查,
变更强制措施的,如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不属于逮捕;
(3)、羁押37天后,不变更强制措施,又不逮捕,不释放的,属于
超期羁押,
当事人可以进行
申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