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
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
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犯罪。也就是说,构成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
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
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