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有
借条的情况下,如果借条载明的本金并没有实际借款多的,
债务人提供
证据证明实际借款的金额,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的,按借条记载的金额还债。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