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刑法规定看,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
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
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实践中,即使需要被剥夺政治权利,也仅仅是部分的权利,这方面的内容我国法律中早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这种
附加刑的适用,既可以是附加适用,也可以是单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