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有当地常驻
城镇户口的家庭,外地户口迁入我市的一年以内的需原
户口所在地产权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2、配偶方为农业户口的,未转为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
4、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5、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审批,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
身份证号码以及全年度
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
6、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学校的毕业生,未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7、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8、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
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的不予审批(承担
子女抚养权的除外);
9、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离异后满2年,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