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
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
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2、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3、交强险缴费标准如下: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交纳费用:实行全国一致的标准。
(1)家庭6座以下自用汽车:1,050元、年;6座(含)以上:1,100元、年
(2)企业6座以下非营业汽车:1,000元、年;6-10座:1,190元、年;10-20座:1,300元、年;20座以上:1,580元、年
(3)机关6座以下非营业汽车:950元、年
(4)2吨以下非营业货车:1,2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