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材料
1、被
继承人的
死亡证明。需为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死亡人员
销户后的人口信息表;也可是人员法院的
宣告死亡裁定书。
2、遗
产证明。如:
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存折或存单,其他财产如股票、基金、
公积金、保险金等,需由相关单位出具附有账户号和财产数额的证明文件。办理
房产继承还须到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取《房屋信息摘要》。
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
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姓名、
身份证号、是否在世以及死亡时间)、配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原配、
离异或死亡日期)、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具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或死亡日期),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
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二、注意事项
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
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不能到场的继承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或
放弃继承声明书。
3、无
民事行为能力和
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具有
监护权的相关证明。
4、根据
遗嘱继承的,需提供公证
遗嘱。